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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抗告人
謝文精
相對人
祭祀公業黃振業管理人黃茂昌
法定代理人
黃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溢繳之抗告費新台幣捌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2月11日裁定命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提出抗告,並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830元,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僅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故其餘830元部分係屬溢繳,應予返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