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 抗告人
- 謝文精
- 相對人
- 祭祀公業黃振業管理人黃茂昌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2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溢繳之抗告費新台幣捌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2月11日裁定命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提出抗告,並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830元,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僅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故其餘830元部分係屬溢繳,應予返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