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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馮保郎林芮伶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號

被告
即上訴人
合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坤
原告
即被上訴人
劉永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79,156元,應徵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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