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4號
- 原告
-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生松
- 訴訟代理人
- 劉乃綺
- 被告
- 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零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簡稱九綸公司)於民國100年10月起至101年4月間向原告租賃高空作業車,積欠租賃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60,022元,經原告屢次催討,於101年4月17日同意由被告林鼎睿為九綸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書,約定自101年5月起至101年11月分期還款,然協議迄今,被告皆未清償,依雙方協議書第4條約款,被告未依約還款,分期清償條件即告消滅,嗣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並多次向被告追索,皆遭拒絕,置之不理,爰依債務還款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帳款等情。並為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先前提出之書狀陳述略以:雙方尚有糾葛,被告對金額爭執等情。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嘉義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出車單及發票、債務還款協議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被告空言表示對金額有爭執,然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實難採憑。本件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60,022元及均自存證信函催告之翌日(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在卷可稽)即10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就被告部分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8,370元,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