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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彬
參加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正。而查,上揭裁定已於102 年8月7日送達參加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於102年8月26日公示送達上訴人,,於102年8月27日已生送達效力。惟查參加人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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