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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于洪華
被告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荃即邱瑞麟

      何榮福

      邱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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