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裕荃即邱瑞麟
- 法定代理人
- 何榮福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于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