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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荃即邱瑞麟
法定代理人
何榮福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于洪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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