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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陳旺正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宏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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