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莊能為
- 被告
-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東洋
- 被告
- 林裕盛
林美伶
李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3,264 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2,76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8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同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