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102 年9 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 折算,1,117,800 ×29.62 = 33,109, 23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