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儀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102 年9 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 折算,1,117,800 ×29.62 =33,109, 23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