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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鄭聖瓏即沛東食品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愛心屋行銷│合作金庫商業│102年3月17日│20,982元│MG0000000 │受款人:沛││ │股份有限公│銀行東嘉義分│ │ │ │東食品商行││ │司陳品宏 │行 │ │ │ │ │├──┼─────┼──────┼──────┼────┼─────┼─────┤│002 │愛心屋行銷│合作金庫商業│102年3月17日│8,476元 │MG0000000 │受款人:沛││ │股份有限公│銀行東嘉義分│ │ │ │東食品商行││ │司陳品宏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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