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黃榮輝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 催告在案,其中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裁定編號5至7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民國102年9 月20日、10月21日、11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馬嘉蓮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 │ 號 │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 │001 │上品水工社 │ 板信商業銀行 │ 102年6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7個月 │ │ │王銘祥 │ 嘉義分行 │ │ │ │ │ ├──┼──────────┼─────────┼───────────┼────────┼────────┼───┤ │002 │同上 │ 同上 │ 102年7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8個月 │ ├──┼──────────┼─────────┼───────────┼────────┼────────┼───┤ │003 │同上 │ 同上 │ 102年8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9個月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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