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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裁定編號5至7即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民國102年9月20日、10月21日、11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 號 │ │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上品水工社 │ 板信商業銀行 │ 102年6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7個月 ││ │王銘祥 │ 嘉義分行 │ │ │ │ │├──┼──────────┼─────────┼───────────┼────────┼────────┼───┤│002 │同上 │ 同上 │ 102年7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8個月 │├──┼──────────┼─────────┼───────────┼────────┼────────┼───┤│003 │同上 │ 同上 │ 102年8月16日 │ 23,486元 │ JY0000000 │9個月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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