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 代理人
-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001 至編號004 部份,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2月21日、102 年1 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號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五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六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