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001 至編號004 部份,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2月21日、102 年1 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美娟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號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五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六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