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001 至編號004 部份,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1月21日、101 年12月21日、102 年1 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2 年1 月22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號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四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五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六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