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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郭元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秀
訴訟代理人
林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郭瑞麟 │彰化銀行大│101年7月30日│ 16,460元│EN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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