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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辰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新台幣)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辰泰機械 台灣中小企業 100年4月10日 41,455元 AZ0000000有限公司 銀行嘉義分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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