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代 理 人 劉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0月19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宗軒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 │ 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001 │欽勝營造工程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2月30日 │462,886元 │GD0000000 │ │ │ │限公司陳明風 │行嘉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