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5 至8 即附表編號1 至3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3 月21日、4 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申報權利期│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間 │ ├──┼─────┼─────┼──────┼───────┼─────┼─────┤ │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1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 │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2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 │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