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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中編號5 至8 即附表編號1 至3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3 月21日、4 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申報權利期││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間 │├──┼─────┼─────┼──────┼───────┼─────┼─────┤│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1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1年12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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