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4號
- 聲請人
- 群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2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001 │尚融實業有│第一銀行朴│101年10月25 │101,220元 │EA0000000 │ ││ │限公司 │子分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