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七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吳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26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宗軒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001 │七友科技股│玉山銀行東│101年11月30 │987元 │BA0000000 │受款人:雅│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日 │ │ │利士運通有│ │ │張秉仁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