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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梁淑美
  •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 原告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國聲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訴訟代理人 陳寶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佳惠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79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 │001 │遠東機械工│永豐銀行嘉│101年7月31日│3,205元 │AE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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