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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2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附表編號3、4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2年7月19日、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8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申報權利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期間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2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3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4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5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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