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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請人
劉嘉三即巨揚起重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巨揚起重│臺灣土地銀│103年2月29日│23,625元 │EC0000000 │受款人:鴻興││ │行劉嘉三│行嘉興分行│ │ │ │汽車保養工場│└──┴────┴─────┴──────┴─────┴─────┴──────┘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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