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
- 聲請人
- 巨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美公司)支付命令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司促字第11168號)業已確定,並已在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3年司執助字第552號),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聲請選派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有關公司清算人之選任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名佳美公司設址於臺南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59條所定,其清算人之選任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