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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請人
巨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美公司)支付命令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司促字第11168號)業已確定,並已在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3年司執助字第552號),爰依公司法第322條聲請選派名佳美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有關公司清算人之選任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名佳美公司設址於臺南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59條所定,其清算人之選任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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