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元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信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9,837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