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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號

原告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權茂
被告
記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即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雯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記律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經本院以102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張雯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24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張雯峰律師承受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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