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涂醒哲
- 原告
- 建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惟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9,02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為準),應徵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