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林芮伶
- 法定代理人張瑞爐
- 原告林文浤即六八九企業社法人
- 被告長永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浤即六八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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