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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人
熊美芳
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雅婷
代理人
陳克如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熊美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目前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97,245 元,其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住所地本院即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但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03 年1 月24日核發之民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除未逾1,200 萬元外,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等影本為證,核閱屬實。而債務人自102 年9 月份至103 年6 月份,扣除勞保費、健保費、伙食費之後,每月實領薪資分別為14,373元、27,230元、22,247元、24,610元、21,940元、21,317元、19,869元、20,449元、17,684元、19,641元,平均每月收入20,936元【計算式:(14,373+27,230+ 22,247+24,610+21,940+21,317+ 19,869+20,449+ 17,684+ 19,641 )÷10=20,936】等情,復據聲請人任職之嘉忠車輛配備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各債權人經本院陳報可接受之還款條件,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分別陳報,如債務人以分期方式償還,願接受分180 期、0 利率、月付金620 元(以上為國泰世華銀行);分6 期、0 利率、月付金1 萬元,或分20期、0 利率、月付金4,000 元(以上為台新銀行)之還款方案。但據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本借款為企業戶,戶名億昇企業行,目前尚營業中而應有清償能力,故依更生案件一般償還限7 年計算,債務人應按月攤還43,901元,顯逾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甚明。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103年8月1日1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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