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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被告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99,1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7,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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