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陳華欣即鑫泰企業社
- 被告
-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柔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99,1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7,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