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林
- 原告
- 蕭翔升
- 被告
- 建行汽車貨運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時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7,380元,應繳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