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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