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 原 告
- 營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民
- 被 告
- 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達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175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