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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婉玉

  • 當事人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467,7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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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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