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林時雨
- 被告
- 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双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910 元,應繳裁判費41,9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4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