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號
- 原告
-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良
- 被告
- 松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姬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