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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良
被告
松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姬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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