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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邱美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麗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4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