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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魏瑞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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