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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李依達

  • 上訴人
    駿鴻企業社即劉鄭素琴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駿鴻企業社即劉鄭素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金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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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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