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彩佶精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電電氣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銘傑
- 第三人
- 喜基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銘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美金137,282元,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4,110,909元(依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9.945折算,137,282×29.945=4,110,90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6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