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洪挺梧
- 原告王仁娜
- 被告陳榮義、陳榮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王仁娜(原告洪敏笋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陳榮義 陳榮寰 陳昱廷 陳昱宏 陳俞靜 陳榮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陳榮良 王陳秀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洪 敏笋起訴後,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3年2月14日死亡,其死亡前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陳榮義、王仁娜,遺囑執行人王仁娜業於103年3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公證書本、自書遺囑、死亡證明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二、按「婚姻關係消滅」,當然包括死亡在內,而分配給配偶之部分屬債務之一部分,對此債務主體,繼承人負有移轉給債權人之義務,遺產在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權利之行使或義務之履行須全體共有人為之,原則上應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但公同共有人一人或數人恰為他造當事人,或利害相反者時,得僅由其餘之共有人起訴或被訴(參照司法院81.6.11.(81)廳民一字第○五二八號函 復臺灣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是本件原告雖亦為被繼承人 陳延之繼承人,然依上開意旨,原告以其餘之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訴之變更、減縮: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請求1.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等人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13、35至85、105至109所示之 不動產所有權二分之一及125至127所示股票股數二分之一,變更登記予原告;並按法定應繼分比例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726,3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等人不足清償第一項原告應得之分配額時,受領被繼承人陳延財產之被告陳明賢、陳怡燁、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其所受利益即如附表編號105至109、127所示範圍內返 還予原告。嗣於105年3月31日具狀變更請求:⒈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應於繼承陳延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26,429,7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項之金額時,就不足額部分應於其所受利益即19,037,500元內給付予原告。⒊被告陳明賢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項之金額時,就不足額之部分應於其所受利益即62,902,120元內給付予原告。⒋被告陳怡燁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之財產不足清償第一項之金額時,就不足額部分應於其所受利益即7,637,288元 內給付予原告。⒌前三項之請求,原告如獲其中一項之給付,於給付之範圍內,他項請求亦同消滅。復於105年5月3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賢、陳怡燁之起訴及變更減縮請求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等應於繼承陳延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15,271,1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其主張基礎事實同一,依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四、本件被告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甲、原告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陳延於35年結婚,與被繼承人婚後並未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嗣被繼承人陳延於100年3月8日過世 ,原告與被繼承人間之法定財產制關係已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 據此,原告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平均分配與被繼承人陳延之剩餘財產,將之自被繼承人陳延遺產中扣除等語。 ㈡本件原告與陳延於100年3月8日死亡時之婚後財產及負債如 下: ⒈陳延部分:1,431,771,666元(計算式:146,445,352+1 ,315,326,314-30,000,000)。 ⑴陳延死亡時名下之財產總價值:1,46,445,352元。 ①不動產部分:136,563,114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號所示)。 ②投資、保單、債權部分:231,211元(原主張5,872, 035元,然於105年5月31日審理期日當庭捨棄主張大 嘉汽車修復廠債權,即如附表編號25、26號所示,參見本院卷七第18頁;於105年6月28日具狀捨棄主張南山人壽保單價值之請求,即如附表編號22至24號所示,參見本院卷七第151頁)。 ③存款:4,010,203元(即如附表編號27至34號所示) 。 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算之財產:1,315,326,314元。 ①不動產部分:368,443,576元(即如附表編號35至55 、105至109號所示)。 ②代繳贈與土地增值稅:0元(原主張11,031,188元, 即如附表編號118至120號所示,嗣於本院105年5月31日審理時當庭捨棄此部分之主張,參見本院卷七第20頁)。 ③減少存款:73,451,550元(如附表編號121至124號所示)。 ④贈與及出售之股票:862,400,000元(即如附表編號 125至127號所示)。 ⑶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30,000,000元。 ⒉洪敏笋部分:1,229,423元。 ⑴不動產部分:762,993元。 ⑵投資部分:178,908元。 ⑶存款:287,522元。 ㈢原告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715,271,122元【計算 式:(陳延之剩餘財產1,431,771,666-洪敏笋之剩餘財產 1,229,423元)÷2=715,271,122元】。 ㈣綜上,爰聲明: 1.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應於繼承陳延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15,271,1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乙、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榮良、黃陳秀鈺答辯略以: ㈠原告主張被告等基於對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關係,應承受陳延對原告系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債務,依民法第1162條之1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務,係以 「遺產」分別償還。超過遺產之範圍者,被告等不負清償責任。 ㈡原告起訴請求交付特定財產,於105年3月31日變更聲明為金錢給付之訴,則其所為變更請求,不論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均係自105年3月31日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日始為意思表示,若鈞院為實體判決,則遲延利息應自105年3月31日書狀繕本送達全部被告之翌日起算。 ㈢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至13號所示被繼承人陳延婚後名下不 動產,多屬陳延無償取得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㈣對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4、15、27至34號所示之投資、存款無意見。如附表編號35至85號、86至104號所示不動產屬陳 延無償取得財產,且如附表編號44至47號所示為法定財產消滅逾五年之處分,不得計入剩餘財產分配;又原告未證明陳延就各該借名登記財產處分具有以「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惡意,自不構成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追加計算之要件。 ㈤如附表編號105至109號所示不動產及編號127號所示股份係 由被告陳榮塘出售予第三人永延興公司之不動產及福德公司股份,處分人非陳延,縱如原告所主張為借名登記,亦屬陳延生前對所有土地有償處分行為,不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 第1項「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情形,且股份為 陳延無償取得財產,已如前述,自不得追加計入剩餘財產範圍。 ㈥如附表編號112至116號所示之五筆土地,係陳延生前於92年6月9日書立之同意書贈與被告陳明賢,該同意書經經公證人認證,屬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逾五年前的贈與,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3項規定已罹於消滅時效,不得計入。且該五筆土地為陳延無償取得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 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㈦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1至124所示陳延帳戶存款變化差額應列入,但此為陳延生前對現金之使用,而國稅局核定之遺產總額亦未將上開差額列入,又原告完全未證明各該現金用途有何不當,自難單憑原告空言陳延有「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惡意行為,遽予剝奪陳延生前對自有財產管理、處分權利。 ㈧有關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五年內所為處分行為,原告全部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追加計算,但查,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雖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顯係尊重被繼承人就特定遺產生前所為處分,但該處分行為是否具有「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之惡意,仍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原告證明陳延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惡意處分之情形下,使得例外追加計入剩餘財產,否則應遵照陳延就其所有財產自由處分結果,透過遺產分割事件計算分配,以避免混淆兩條法規規範範圍,並得保障所有權人對自有財產之處分權。 二、被告陳榮塘部分:原告為被告之父親,依情依理,原告主張其合法權利固無意見,惟事涉所有繼承人之權益,應該一一釐清,以保家族和諧,並聲明原告之駁回。 三、被告陳榮義部分:原告結婚之後就一直在嘉義市民生路奮鬥四、五十年了,非常辛苦,伊覺得原告有此權利,伊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被告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丙、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被繼承人陳延於35年間結婚,婚前、婚後均未約定財產制,亦均未有婚前財產,被繼承人陳延於100年3月8日過 世。 ㈡原告、被告陳榮塘、陳榮良、王陳秀鈺、陳榮義、陳榮寰、陳昱廷、陳昱宏、陳俞靜均為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人。 ㈢本件涉及之不動產之價額,同意均以公告現值計算。 ㈣如附表編號14、15號所示之投資、編號121至124號所示之帳戶餘額列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㈤如附表編號16至24號所示之保單、編號25、26號所示之債權、編號118至120號所示之土地增值稅、利息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㈥原告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婚後財產為1,229,423元。 ㈦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有3,000萬元之負債。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股份是否為被繼承人陳延受無償取得之財產,而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如否,則如附表編號38至42、47、51至57、105至109、125至127號是否為陳延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5年內惡意處分之財產,而應追 計為現存婚後財產? ㈡原告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為多少? 丁、法院之判斷: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於繼承範圍內連帶負給付責任,為必要共同訴訟,依上開規定,被告陳榮良、黃陳秀鈺所為答辯,有利於共同訴訟之其他被告,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則對全體不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係因人死亡,由具有一定身分之生存者,包括的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之規範目的未盡相同,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權,性質上本可相互併存。且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分配請求權,於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係屬生存配偶本於配偶身分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迥然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4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本件原告雖為被繼承人陳延之繼承人,然不生權利混同之效果。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 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於74年6月3日公佈,同年月5日生效,而同上 開日期修正公佈生效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規定: 「關於親屬之事件,其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發生者,除該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按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6條之2規定,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根據行政院提出之立法理由謂,修正前夫或妻在聯合財產制(即法定財產制)之所有財產區分為特有財產與原有財產,其中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係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修正後,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亦為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爰增訂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由此可知,本條文之規範,僅係針對修正施行前採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其過渡至修正後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就修正前本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變更為「婚前財產」,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名稱,由「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變更為「婚後財產」,至於財產範圍完全不受影響。揆之上開說明,剩餘財產之計算為:(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算);(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得向 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861號判決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與陳延於35結婚,婚後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陳延於100年3月8日死亡一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見卷一第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原告 與陳延依法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於100年3月8日死亡,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自應以該日為基準,以計算原告與陳延婚後財產之範圍及金額。 五、按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20條之1、第1020條之2、102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 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 照)。 六、經查: ㈠證人即陳延之母(已歿)陳李不碟生前在原告與陳延間於86年間夫妻財產更名登記事件中到庭陳稱:「(南投縣)鹿谷鄉的土地是伊與伊先生陳絳去看的,後來買賣時..土地都登記在我女兒的名下,另嘉義市的土地我都有與我先生去看,..當初買的時候,是登記新民公司名下,後來改教練場後,就過名給伊女兒(即陳延)名下。原告入贅後也沒有買財產。」等語(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第134、135頁),並有土地登記簿影本附卷(附於上開卷第99至118頁)可 憑。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及兩造分別於該事件中所為陳述內容可知,兩造經營家族企業,前由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統籌管理家族所有財產,並將家族財產分別借名登記於子孫即被告名下,於家族企業負責人更替時,家族財產亦隨同移轉由新負責人統籌管理。而陳延為陳絳唯一繼承人,於76年間接替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則家族財產亦於斯時轉由陳延統籌管理,顯見陳延接替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時,家族企業及陳絳名下之所有財產均由陳延無償繼受甚明。是如附表編號1至6、35、36、38、40至49、52、53、58至61、63至68、74至78、80至82、92、93、95至101、112至116所示之土地(參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 70號卷第126至129頁)均為陳絳任家族企業負責人期間所購置,並於陳延繼任家族負責人後無償繼受上開土地,應可採信。 ㈡陳延之父陳絳、陳延及陳國安(陳絳養子)於74年12月1日 曾成立合約書,內容是為劃清產業,俾免日後子女紛爭而訂立,其上載明陳絳為甲方、陳延為乙方、陳國安為丙方;( 1)甲方現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0○○段0○段000○○○○○號103號所示)、竹圍仔段512、529(即如附表編 號100號所示,新舊地號參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卷第126頁以下)、531(即如附表編號101號所示)、521-5、521-6、521-7地號土地、福德木業公司股份拾股、新民公司200股於合約日經丙方同意全數轉贈乙方、乙方願意受贈,並自即日起分別辦理移轉登記與乙方或其指定人,丙方對上開贈與,嗣後不作任何異議及權利主張,如上開贈與物變成遺產時,丙方亦應協同辦理繼承登記再將移轉登記與乙方。(2)丙 方子女陳和耕、陳昭正、陳璧涵在新民公司之股權願意全數贈與乙方,嗣後不作任何權利主張,並自即日起辦理移轉登記。(3)丙方在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如附表編號58至66號所示)土地願轉讓乙方,並自即日起立書轉 移辦理登記。(4)丙方對甲方之元配即母親陳李不碟女士之 產業亦同時聲明放棄而由陳延承受,不論將來係以贈與或遺產辦理移轉,丙方亦均應協同辦理登記轉交與乙方。(5)乙 方對於丙方之贈與及放棄,願提出1千萬元與丙方..。( 6)上開轉讓及放棄,如若發生稅捐,不論其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誰,均由乙方負責。(7)丙方對放棄及轉讓之產業從此不 再過問,暨其配偶、子女亦無權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異議,但坐落於嘉義市○○○路000號住宅係為父親陳絳先生所 有,丙方及家屬均得隨時停留、居住,直至丙方不須再省親為止,乙方及其子女不得異議,但如乙方將該房屋出售時,不在此限,並經見證人李進添、陳天地等蓋印在後(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6號卷一第260至263頁),足認如附表編號58至66號所示9筆土地及如附表編號100、101、103號所示土地確係陳絳所購置,並無償贈與陳延無訛;至於陳延雖應支付陳國安1,000萬元,然觀之上開合約書之文義及內容,此 部分款項顯係陳絳為照顧陳國安日後生活及防止陳國安爭產之代價,尚難認係陳延取得上開土地之對價,併此敘明。 ㈢如附表編號7至11號所示5筆土地,乃陳絳生前所經營之新民公司名下土地,於68年8月間無償贈與陳延,並以買賣為原 因,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塘名下;又如附表編號13號所示土地,亦係陳絳、訴外人陳玉榮及陳玉昆等3人,於65年5月31日無償贈與陳延,並以買賣為原因,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塘名下等情,業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1號判決認定在案,兩造亦不爭執(參見本院卷七第21頁),堪認此部分土地亦為陳延無償取得。 ㈣如附表編號12、43至46、48至50、92、93、95、97、99、102、115、116等16筆土地為陳延受其父陳絳所贈,業據其於 該案中提出新民公司股東名冊、大嘉駕訓班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等為證,並經證人陳李不碟證述屬實(參見本院8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判決書第10頁背面、第11頁),並經該案認定在卷,足認上開16筆土地確為陳延自陳絳處無償取得無訛。 ㈤如附表編號69至73、79號所示土地,依陳榮邦88年12月1日 承諾書所載「本人確認目前登記在本人名下所有之後列土地,係本人母親陳延所有,由母親信託登記在本人名下,當年土地移轉登記係分別由祖父或母親、舅父陳國安或第三人新民公司名義分別以贈與或買賣或法院和解之原因移轉登記於本人名義,本人承諾受母親信託登記之後列土地均屬母親所有之財產,本人同意全權交由母親陳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本人絕對依母親之指示配合辦理土地管理或處分登記事宜,未經母親同意,本人不得擅自處分土地所有權」(附於本院卷四第53頁);如附表編號83至85號所示之土地,依陳榮寰88年12月1日承諾書所載「本人確認目前登記在本人 名下所有之後列土地,係本人母親陳延所有,由母親信託登記在本人名下所有,當年移轉登記係分別由本人母親、祖母及大哥陳榮塘名下直接以買賣或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本人所有。本人同意並確認受託登記之後列土地均屬母親陳延之財產,本人同意全權交由母親陳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本人並絕對依母親之指示配合辦理後列土地管理或處分登記事宜,未經母親同意,本人不得擅自處分土地所有權」(附於本院卷四第54頁),已載明上開土地係來自於家族財產,應屬陳延無償取得之財產。 ㈥如附表編號125至127號所示股票部分:陳延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471號被告陳榮良所涉偽造文 書案件中具結證稱,福德公司係其父陳絳於56年間買下東南亞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南亞公司)後設立,由其父陳絳實際經營,當時陳絳已將公司業務交由其處理,因為其為陳絳的唯一繼承人,迨陳絳於74年間過世後,即由其接任董事長而為實際公司負責人,原告就福德公司並未實際出資,當初陳絳決定讓原告及陳榮寰當掛名股東,但實際股份所有權仍歸其所有,而掛名股東的印章都由其保管,其可以自由決定股份之移轉,原告是入贅的,對股款並未出資,應該也沒有私房錢可以出資,全家財務均歸其管理,而福德公司部分股份以原告之名義登記,僅係掛人頭,因為股東要很多人,所以將原告及其子女均登記為股東,原告、陳榮塘、陳榮義等家族成員有掛名福德公司股東者,他們的印章及證件都會放在伊這裡,由伊處理公司事務,羅東的工廠負責人是伊父親陳絳,該工廠賺的錢也是伊父親賺的錢等語,被告陳榮寰於96年7月25日在高雄地檢署96年調偵字第641號、645號 偽造文書案件偵查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在福德公司的股份之股款不是自己出資取得,伊有簽一些空白紙交給陳延讓其處理公司業務,亦有留印章在陳延那兒以處理業務等語。被告陳榮塘於97年4月16日高雄地檢署97年偵續字第11號偽造 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據伊所知,這十幾年來,都是伊之母陳延及陳榮良在處理公司事務,伊有委託但沒有寫委託書,包括伊之父原告部分也是如此等語。被告陳秀鈺於95年8月2日在高雄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4818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伊不知伊何時取得福德公司之股份,去年(94年)才聽到母親提起伊有股份,伊取得股份沒有付股款,也沒有開過股東會議,伊都是寫委託書請母親陳延全權處理公司事務,伊不記得何時寫委託書,但確實有寫,因伊只是名義上之股東等語。福德公司會計高淑美於95年5月3日在高雄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4818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證稱:自92年以後之會議紀錄都是董事長陳延叫伊打的,都是由其口述,伊繕打完畢並由其過目,完全聽命於董事長等語。以上證人之證言,有上開刑事偵查卷可稽,並有該署97年度偵字第11471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證人陳延之證述,核與其他證人即被告陳秀鈺、陳榮塘、陳榮寰有關其等為名義上之股東,有關公司之業務委託其等之母陳延全權處理,及與福德公司會計高淑美所證福德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陳延處理等情均相符合。且原告亦承認伊沒有占有股票,股票及印章均放在陳延處,由陳延處理。又參以原告係入贅陳家,及參以依照90年修正前之舊公司法之規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7人以上股 東,故以親屬充當名義上股東以湊足公司法規定之股東人數之情形甚為普遍,可見被上訴人福德公司係陳氏家族企業,於74年陳絳卸任該公司負責人之職後,即由陳延接任,並實際掌控、綜理福德公司所有業務,直至94年12月14日始由陳榮良擔任福德公司之董事長一節,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判決所認定。是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既為家族企業,並於74年陳延之父陳絳卸任該公司負責人之職後,即由陳延接任,堪認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陳延自其父陳絳處無償取得,依上揭施行法第6條之2規定,如附表編號125至127號所示之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修法前之特有財產,修法後屬婚前財產,自非屬原告與陳延之婚後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㈦如附表編號37所示土地,前借名登記於陳榮寰,嗣經判決移轉陳延,並於100年1月27日贈與登記於被告陳榮良;編號39所示土地為陳延於88年12月1日借名登記予陳榮邦;復於98 年9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38至42、47、51、52所示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榮良;陳延於98年9月8日以同意書載明「座落嘉義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即如附表編號94、100至102號所示)等四筆土地及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如附表編號86號所示)及地上物建號1924等乙棟建物(公寓)(如附表編號104號所示)移轉贈與陳秀鈺,及 座落台北縣三芝鄉錫板段海尾小段65-2、65-11、66、66-1 等四筆土地(即如附表編號54至57號所示)也贈與登記陳秀鈺」、「本人信託登記於陳榮邦名義下有座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即如附表編號53號所示)等乙筆土地贈與陳秀鈺 」;如附表編號112至116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92年4月20日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明賢,復於98年9月8日將上 開不動產贈與被告陳明賢,此有承諾書6份、同意書1份附卷(附於本院卷四第51至55、141頁)可憑,顯見上開土地並 非陳延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良、陳鈺秀、陳明賢。再者,陳延前接替其父陳絳為家族企業負責人時,雖有將家族所有之不動產借名登記於其子女名下之慣例,然陳延於98年間,年事已高,已開始分配家族財產予其子女,此觀之其於98年9 月8日所書立之同意書明白記載上開不動產係贈與之情(附 於本院卷四第141頁)可知;且依上開所述,陳延若僅將不 動產借名登記於子女,均會要求子女出具承諾書載明,足認陳延處理家族財產事務均有「白紙黑字」之習慣,其既已載明「贈與」,即難認僅係借名登記甚明。原告主張上開土地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陳榮良、陳鈺秀名下,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信。再原告雖據其與陳延有多起訴訟,因認陳延為上開處分係故意為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云云,然原告與陳延於86年間即有夫妻財產更名之訴訟,陳延於該訴訟後並未有何處分婚後財產之行為,係至98年後始有處分財產之行為,且陳延亦無從知悉其何時會死亡及原告會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且陳延於96年後年事已高,分配財產原因容有多端,尚難據原告與陳延間曾有訴訟遽認陳延是故意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而為之處分。 ㈧如附表編號105至109號所示不動產於97年9月1日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於永興延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210至205頁)可憑,顯見此部分非屬 陳延之婚後現存財產無訛;原告雖主張此部分價額應追計為婚後財產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此部分為有償行為,陳延有取得價金,並無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等語置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陳延此部分處分有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亦未證明陳延是故意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而為之處分,所為主張即無理由。 ㈨如附表編號87至91號所示不動產係於99年1月14日以贈與名 義移轉登記於被告陳榮良;如附表編號110、111號所示不動產係於99年6月3日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於訴外人陳怡燁;如附表編號117所示之土地係於100年3月7日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於陳明賢,此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附於本院卷一第179至185、206至211、217頁)可憑,原告主張上 開移轉不動產係屬借名登記,然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又上開不動產係以贈與名義移轉,當屬陳延之無償行為,然原告並未依前揭規定撤銷該處分,亦未舉證陳延是惡意減少原告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其所為主張應追計為婚後財產,尚無理由。 ㈩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1至124號所示帳戶於陳延去世前減少之金額應追計為陳延之婚後財產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是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該些短少金額係陳延為減少原告剩餘財產分配而為之處分,惟原告就該些金額憑以計算期日之依據、去向、用途均未說明,亦未舉證,所為主張顯難採信,亦無理由。 如附表編號69至73、79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88年12月1日借名登記予陳榮邦,此有陳榮邦承諾書一份附卷 (附於本院卷二67至71、77頁、卷四第53頁)可憑;如附表編號83至85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88年12月1日 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榮寰,此有承諾書一份附卷(附於本院卷四第54頁)可憑;如附表編號110、111號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陳延於92年6月5日借名登記予被告陳榮義,此有承諾書一份附卷(附於本院卷四第52頁)可憑,堪認上開不動產確為陳延借名登記於陳榮邦、陳榮寰無訛。 綜上,如附表編號1至13、35、36、38、40至50、52、53、58至85、92、93、95至101、103、112至116號所示之不動產 為陳延於修法前無償取得之財產,修法後屬婚前財產,非屬夫妻剩餘財產得請求分配之範圍;如附表編號第37、39、51、54至57、86至91、102、104至111、117號所示之不動產為陳延自由處分之財產;如附表編號16至26、118至120號所示之財產經原告捨棄主張;如附表編號14、15、27至34號所示之投資、帳戶餘額及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始為原告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陳延之婚後財產。 七、綜上所述,陳延死亡時之婚後財產為如附表編號14、15、27至34號所示,合計共4,241,414元,扣除其婚後債務3,000萬元尚有不足,是陳延婚後財產應以零元計算,原告之婚後財產尚多於陳延,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編號│財產│所在地或名稱 │原因發生日期│取得原因 │備 註 │ │ │類別│ ├──────┼─────┤ │ │ │ │ │登 記 日 期 │所有人 │ │ ├──┼──┼───────┼──────┼─────┼─────┤ │ 1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50.10.10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50.11.09 │陳延 │ │ ├──┼──┼───────┼──────┼─────┼─────┤ │ 2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50.10.10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50.11.09 │陳延 │ │ ├──┼──┼───────┼──────┼─────┼─────┤ │ 3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50.10.10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50.11.09 │陳延 │ │ ├──┼──┼───────┼──────┼─────┼─────┤ │ 4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47.12.24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48.01.26 │陳延 │ │ ├──┼──┼───────┼──────┼─────┼─────┤ │ 5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50.10.10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50.11.09 │陳延 │ │ ├──┼──┼───────┼──────┼─────┼─────┤ │ 6 │土地│鹿谷鄉坪子頂段│50.10.10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50.11.09 │陳延 │ │ ├──┼──┼───────┼──────┼─────┼─────┤ │ 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1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1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1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61.08.2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61.09.05 │陳延 │ │ ├──┼──┼───────┼──────┼─────┼─────┤ │ 1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7.10.10 │判決移轉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20 │陳延 │ │ ├──┼──┼───────┼──────┼─────┼─────┤ │ 14 │投資│高雄第三信用合│ │ │ │ │ │ │作社 │ │ │ │ │ │ │29,270元 │ │ │ │ ├──┼──┼───────┼──────┼─────┼─────┤ │ 15 │投資│坦伯頓全球金磚│ │ │ │ │ │ │四國 │ │ │ │ │ │ │201,941元 │ │ │ │ ├──┼──┼───────┼──────┼─────┼─────┤ │ 16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2,168,118元 │ │ │ │ ├──┼──┼───────┼──────┼─────┼─────┤ │ 17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2,168,118元 │ │ │ │ ├──┼──┼───────┼──────┼─────┼─────┤ │ 18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2,168,118元 │ │ │ │ ├──┼──┼───────┼──────┼─────┼─────┤ │ 19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2,146,165元 │ │ │ │ ├──┼──┼───────┼──────┼─────┼─────┤ │ 20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1,060,041元 │ │ │ │ ├──┼──┼───────┼──────┼─────┼─────┤ │ 21 │保單│中華人壽保單號│ │ │ │ │ │ │碼:0000000 │ │ │ │ │ │ │1,060,041元 │ │ │ │ ├──┼──┼───────┼──────┼─────┼─────┤ │ 22 │保單│南山人壽保單號│ │ │ │ │ │ │碼:Z000000000│ │ │ │ │ │ │1,305,951元 │ │ │ │ ├──┼──┼───────┼──────┼─────┼─────┤ │ 23 │保單│南山人壽保單號│ │ │ │ │ │ │碼:Z000000000│ │ │ │ │ │ │1,424,485元 │ │ │ │ ├──┼──┼───────┼──────┼─────┼─────┤ │ 24 │保單│南山人壽保單號│ │ │ │ │ │ │碼:Z000000000│ │ │ │ │ │ │2,910,388元 │ │ │ │ ├──┼──┼───────┼──────┼─────┼─────┤ │ 25 │債權│大嘉汽車修護廠│ │ │ │ │ │ │-股東往來 │ │ │ │ │ │ │167,147元 │ │ │ │ ├──┼──┼───────┼──────┼─────┼─────┤ │ 26 │債權│大嘉汽車修護廠│ │ │ │ │ │ │2,500,000元 │ │ │ │ ├──┼──┼───────┼──────┼─────┼─────┤ │ 27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010 │ │ │ │ │ │ │2,770,952元 │ │ │ │ ├──┼──┼───────┼──────┼─────┼─────┤ │ 28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020 │ │ │ │ │ │ │920,033元 │ │ │ │ ├──┼──┼───────┼──────┼─────┼─────┤ │ 29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309,303元 │ │ │ │ ├──┼──┼───────┼──────┼─────┼─────┤ │ 30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300 │ │ │ │ │ │ │5,584元 │ │ │ │ ├──┼──┼───────┼──────┼─────┼─────┤ │ 31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656501 │ │ │ │ │ │ │361元 │ │ │ │ ├──┼──┼───────┼──────┼─────┼─────┤ │ 32 │存款│高雄市第三信用│ │ │ │ │ │ │合作社帳號0050│ │ │ │ │ │ │0000000000 │ │ │ │ │ │ │2,822元 │ │ │ │ ├──┼──┼───────┼──────┼─────┼─────┤ │ 33 │存款│華南銀行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7122 │ │ │ │ │ │ │1,130元 │ │ │ │ ├──┼──┼───────┼──────┼─────┼─────┤ │ 34 │存款│華南銀行高雄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874 │ │ │ │ │ │ │18元 │ │ │ │ ├──┼──┼───────┼──────┼─────┼─────┤ │ 35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36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9.12.16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1.27 │陳榮良 │ │ ├──┼──┼───────┼──────┼─────┼─────┤ │ 3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3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3 │陳榮良 │ │ ├──┼──┼───────┼──────┼─────┼─────┤ │ 3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3 │陳榮良 │ │ ├──┼──┼───────┼──────┼─────┼─────┤ │ 4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3 │陳榮良 │ │ ├──┼──┼───────┼──────┼─────┼─────┤ │ 4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3 │陳榮良 │ │ ├──┼──┼───────┼──────┼─────┼─────┤ │ 4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3 │陳榮良 │ │ ├──┼──┼───────┼──────┼─────┼─────┤ │ 4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44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45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46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4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9.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2.13 │陳榮良 │ │ ├──┼──┼───────┼──────┼─────┼─────┤ │ 4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4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9.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2.13 │陳榮良 │ │ ├──┼──┼───────┼──────┼─────┼─────┤ │ 5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5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9.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2.13 │陳榮良 │ │ ├──┼──┼───────┼──────┼─────┼─────┤ │ 5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9.01.08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2.13 │陳榮良 │ │ ├──┼──┼───────┼──────┼─────┼─────┤ │ 5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07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6.02.15 │王陳秀鈺 │ │ ├──┼──┼───────┼──────┼─────┼─────┤ │ 54 │土地│新北市三芝區 │68.07.31 │買賣 │ │ │ │ │錫板段海尾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68.08.22 │王陳秀鈺 │ │ ├──┼──┼───────┼──────┼─────┼─────┤ │ 55 │土地│新北市三芝區 │73.01.08 │買賣 │ │ │ │ │錫板段海尾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73.01.18 │王陳秀鈺 │ │ ├──┼──┼───────┼──────┼─────┼─────┤ │ 56 │土地│新北市三芝區 │68.07.31 │買賣 │ │ │ │ │錫板段海尾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68.08.22 │王陳秀鈺 │ │ ├──┼──┼───────┼──────┼─────┼─────┤ │ 57 │土地│新北市三芝區 │68.07.31 │買賣 │ │ │ │ │錫板段海尾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68.08.22 │王陳秀鈺 │ │ ├──┼──┼───────┼──────┼─────┼─────┤ │ 58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59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0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1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2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3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4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5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6 │土地│南投縣鹿谷鄉 │96.02.12 │繼承 │ │ │ │ │坪子頂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5.03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6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4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5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6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7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8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81 │土地│嘉義市溪東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82 │土地│嘉義市溪東段 │96.02.12 │繼承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5.02 │林祝美1/4 │ │ │ │ │ │ │陳昱廷1/4 │ │ │ │ │ │ │陳昱宏1/4 │ │ │ │ │ │ │陳俞靜1/4 │ │ ├──┼──┼───────┼──────┼─────┼─────┤ │ 83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69.10.03 │分割轉載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70.01.27 │陳榮寰 │ │ ├──┼──┼───────┼──────┼─────┼─────┤ │ 84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70.04.07 │分割轉載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70.04.22 │陳榮寰 │ │ ├──┼──┼───────┼──────┼─────┼─────┤ │ 85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70.04.07 │分割轉載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70.04.22 │陳榮寰 │ │ ├──┼──┼───────┼──────┼─────┼─────┤ │ 86 │土地│臺北市中山區 │97.02.25 │贈與 │ │ │ │ │吉林段二小段 ├──────┼─────┤ │ │ │ │0000-0000地號 │97.04.30 │王陳秀鈺 │ │ │ │ │ │ │1/5 │ │ ├──┼──┼───────┼──────┼─────┼─────┤ │ 8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8.11.11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14 │陳榮良1/2 │ │ ├──┼──┼───────┼──────┼─────┼─────┤ │ 8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8.11.11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14 │陳榮良1/2 │ │ ├──┼──┼───────┼──────┼─────┼─────┤ │ 8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8.11.11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14 │陳榮良 │ │ ├──┼──┼───────┼──────┼─────┼─────┤ │ 9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8.11.11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14 │陳榮良 │ │ ├──┼──┼───────┼──────┼─────┼─────┤ │ 9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8.11.11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9.01.14 │陳榮良 │ │ ├──┼──┼───────┼──────┼─────┼─────┤ │ 9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4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12.27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7.01.22 │王陳秀鈺 │ │ ├──┼──┼───────┼──────┼─────┼─────┤ │ 95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6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7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8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 99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100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12.27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7.01.22 │王陳秀鈺 │ │ ├──┼──┼───────┼──────┼─────┼─────┤ │101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12.27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7.01.22 │王陳秀鈺 │ │ ├──┼──┼───────┼──────┼─────┼─────┤ │10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6.12.27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7.01.22 │王陳秀鈺 │ │ ├──┼──┼───────┼──────┼─────┼─────┤ │103 │土地│嘉義市榮段 │100.02.23 │贈與 │ │ │ │ │四小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3.07 │陳明賢 │ │ ├──┼──┼───────┼──────┼─────┼─────┤ │104 │建物│臺北市中山區 │97.02.25 │贈與 │ │ │ │ │吉林段二小段 ├──────┼─────┤ │ │ │ │00000-000建號 │97.04.30 │97.01.22 │ │ ├──┼──┼───────┼──────┼─────┼─────┤ │105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97.06.17 │買賣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97.09.01 │永延興投資│ │ ├──┼──┼───────┼──────┼─────┼─────┤ │106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97.06.17 │買賣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0地號 │97.09.01 │永延興投資│ │ ├──┼──┼───────┼──────┼─────┼─────┤ │107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97.06.17 │買賣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地號 │97.09.01 │永延興投資│ │ ├──┼──┼───────┼──────┼─────┼─────┤ │108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97.06.17 │買賣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地號 │97.09.01 │永延興投資│ │ ├──┼──┼───────┼──────┼─────┼─────┤ │109 │土地│嘉義縣太保市 │97.06.17 │買賣 │ │ │ │ │過溝段過溝小段├──────┼─────┤ │ │ │ │000-0000地號 │97.09.01 │永延興投資│ │ ├──┼──┼───────┼──────┼─────┼─────┤ │110 │建物│臺北市中山區 │99.04.03 │贈與 │ │ │ │ │吉林段二小段 ├──────┼─────┤ │ │ │ │00000-000建號 │99.06.03 │陳怡燁 │ │ ├──┼──┼───────┼──────┼─────┼─────┤ │111 │土地│臺北市中山區 │99.04.03 │贈與 │ │ │ │ │吉林段二小段 ├──────┼─────┤ │ │ │ │0000-0000地號 │99.06.03 │陳怡燁 │ │ ├──┼──┼───────┼──────┼─────┼─────┤ │112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113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114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100.08.12 │買賣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100.09.01 │福德木業 │ │ ├──┼──┼───────┼──────┼─────┼─────┤ │115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2.02.12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2.04.02 │陳明賢 │ │ ├──┼──┼───────┼──────┼─────┼─────┤ │116 │土地│嘉義市下埤段 │92.02.12 │贈與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92.04.02 │陳明賢 │ │ ├──┼──┼───────┼──────┼─────┼─────┤ │117 │土地│嘉義市榮段 │100.02.23 │贈與 │ │ │ │ │四小段 ├──────┼─────┤ │ │ │ │0000-0000地號 │100.03.07 │陳明賢 │ │ ├──┼──┼───────┼──────┼─────┼─────┤ │118 │其他│死亡前2年贈與-│99.12.16 │ │ │ │ │ │代繳土地增值稅│ │ │ │ │ │ │7,920,197元 │ │ │ │ ├──┼──┼───────┼──────┼─────┼─────┤ │ │ │ │ │ │ │ │119 │其他│死亡前2年贈與-│100.02.23 │ │ │ │ │ │代繳土地增值稅│ │ │ │ │ │ │3,098,200元 │ │ │ │ ├──┼──┼───────┼──────┼─────┼─────┤ │120 │其他│96年度贈與稅分│ │ │ │ │ │ │期繳納提前繳清│ │ │ │ │ │ │稅款應收利息 │ │ │ │ │ │ │12,791元 │ │ │ │ ├──┼──┼───────┼──────┼─────┼─────┤ │121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與100年3月1 │ │ │ │ │ │行帳戶 │日原帳戶減少│ │ │ │ │ │00000000000000│6,222,388.7 │ │ │ │ │ │ │元 │ │ │ ├──┼──┼───────┼──────┼─────┼─────┤ │122 │存款│華南銀行高雄分│與100年3月2 │ │ │ │ │ │行帳戶 │日原帳戶減少│ │ │ │ │ │00000000000 │10,806,110元│ │ │ ├──┼──┼───────┼──────┼─────┼─────┤ │123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與99年9月9日│(匯率以 │ │ │ │ │行(澳幣帳戶)│原帳戶減少 │29.566元計│ │ │ │ │00000000000000│1,663,078.6 │算) │ │ │ │ │ │元 │ │ │ ├──┼──┼───────┼──────┼─────┼─────┤ │124 │存款│彰化銀行嘉義分│100年1月21日│100年3月1 │ │ │ │ │行(美金帳戶)│原帳戶減少 │、2日轉存 │ │ │ │ │00000000000000│54,759,973元│300,107.4 │ │ │ │ │ │(匯率以29.6 │美元至上開│ │ │ │ │ │元計算) │華南銀行高│ │ │ │ │ │ │雄分行 │ │ ├──┼──┼───────┼──────┼─────┼─────┤ │125 │股票│福德木業(股)│96.05.09 │陳榮良 │ │ │ │ │1,610股 │ │ │ │ ├──┼──┼───────┼──────┼─────┼─────┤ │126 │股票│福德木業(股)│97.09.10 │陳榮良 │ │ │ │ │3,090股 │ │ │ │ ├──┼──┼───────┼──────┼─────┼─────┤ │127 │股票│福德木業(股)│96.05.09後 │永延興投資│ │ │ │ │1,460股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