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肇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肇隆
鼎元行即江玉珠
天茂農產行即劉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6,982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16,9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