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伍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 │├──┼─────┼─────┼───────┼──────┼────┼───────┤│001 │陳粘 │華南商業銀│103年4月30日 │1,800,000元 │0000000 │受款人:伍睿建││ │ │行嘉南分行│ │ │ │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