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自造發香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莊秀華
代理人
王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為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 │(新臺幣)│ │ │├─────┼─────┼──────┼─────┼─────┼─────┤│自造發香料│第一商業銀│102年9月20日│137,458元 │FB0000000 │受款人:臺││廠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灣電力公司││陳莊秀華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