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號
- 聲請人
-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蕊
- 訴訟代理人
- 黃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𫌴夏國際企│玉山商業銀行│103年2月15日│10,080元 │DA0000000 │受款人:久││ │業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 │ │ │鎰工業股份││ │王昱又 │ │ │ │ │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