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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
訴訟代理人
陳漢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菎霖 │嘉義縣水上│102年12月31日 │31,671元 │0000000 │受款人:久││ │ │鄉農會 │ │ │ │鎰工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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