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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益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益謙為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東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宙公司)已完成清算,並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3 年4 月21日以嘉院國民理102 司司字第4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聲請指定其為東宙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42號卷證審認結果,核無不合,聲請人同意擔任東宙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亦有同意書附卷可按。爰依首揭規定指定林益謙為東宙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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