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債 權 人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義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計量錶押(租)用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第三人李淑來,非本件債務人蘇芳義,故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6日及同年月1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釋明對債務人蘇芳義請求給付之依據,此項通知分別於同年月8日及同年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提出建物謄本,並未釋明對債 務人蘇芳義請求給付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