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35號債 權 人 陳清保即清芳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安凱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16日及同年2月5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 本,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月20日及同年2月6日送達於債 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