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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 原告
    邵建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邵建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惟該證券發行人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新竹市,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6625 │ │1 │1000│ │ ├──┼───────────────┼──────────────┼────┼───┼────┼─────┤ │002 │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16626 │ │1 │1000│ │ ├──┼───────────────┼──────────────┼────┼───┼────┼─────┤ │003 │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58669 │ │1 │1000│ │ ├──┼───────────────┼──────────────┼────┼───┼────┼─────┤ │004 │天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D-058670 │ │1 │1000│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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