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宸宏
- 原告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金 額 │張數│股 數│股 東 │ │ 號 │ │ │ │ │ │ │ ├──┼───────────────┼─────────────┼──────┼──┼───┼──────┤ │001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5,350,000元 │ 53│ 5350 │林宸宏所有 │ ├──┼───────────────┼─────────────┼──────┼──┼───┼──────┤ │002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 500,000元 │ 5│ 500 │林王鳳英所有│ ├──┼───────────────┼─────────────┼──────┼──┼───┼──────┤ │003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5,320,000元 │ 53│ 5320 │林宸慶所有 │ ├──┼───────────────┼─────────────┼──────┼──┼───┼──────┤ │004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 200,000元 │ 2│ 200 │林陳美妃所有│ ├──┼───────────────┼─────────────┼──────┼──┼───┼──────┤ │005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 100,000元 │ 1│ 100 │林煒婷所有 │ ├──┼───────────────┼─────────────┼──────┼──┼───┼──────┤ │006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 70,000元 │ 7│ 70 │林孟漢所有 │ ├──┼───────────────┼─────────────┼──────┼──┼───┼──────┤ │007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 50,000元 │ 5│ 50 │林沛俞所有 │ ├──┼───────────────┼─────────────┼──────┼──┼───┼──────┤ │008 │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B-1-20 86-NC-1-148 │3,410,000元 │ 34│ 3410 │林怡君所有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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