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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8,5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本金8,228,26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本票、綜合授信約定書、本金異動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盧東│ │899-25 │建│143.46 │全部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 第 │ 第 │ 第 │ 第 │ 突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出 │ │ │ │ │ │積│ │備考││ │ │ │ │材 料 及│ 一 │ 二 │ 三 │ 四 │ 物 │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 │ │ │ │ 一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 │ │住宅、電│ │ │ │ │ │ │ │ │ │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001 │358 │嘉義市盧│嘉義市盧│鋼筋混凝│67.3│67.2│67.6│52.0│4.19│ │ │25│陽台 │29│平│全部│ ││ │ │厝47之7 │東段899-│土構造 │4 │7 │4 │3 │ │ │ │8.│ │.2│方│ │ ││ │ │號 │25地號 │四層 │ │ │ │ │ │ │ │47│ │9 │公│ │ ││ │ │ │ │ │ │ │ │ │ │ │ │ │ │ │尺│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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