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2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8,5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依照各個契 約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本金8,228,261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本票、綜合授信約定書、本金異動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市│ │盧東│ │899-25 │建│143.46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第 │ 第 │ 第 │ 第 │ 突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出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一 │ 二 │ 三 │ 四 │ 物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一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 │ │ │ │住宅、電│ │ │ │ │ │ │ │ │ │ │ │ │ │ │ │ │ │ │梯間 │ │ │ │ │ │ │ │ │ │ │ │ │ │ │001 │358 │嘉義市盧│嘉義市盧│鋼筋混凝│67.3│67.2│67.6│52.0│4.19│ │ │25│陽台 │29│平│全部│ │ │ │ │厝47之7 │東段899-│土構造 │4 │7 │4 │3 │ │ │ │8.│ │.2│方│ │ │ │ │ │號 │25地號 │四層 │ │ │ │ │ │ │ │47│ │9 │公│ │ │ │ │ │ │ │ │ │ │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